六韬 赏罚第十一 原文 · 译文 · 注释 · 兵家研读
赏罚第十一 文王问太公曰:「赏所以存劝,罚所以示惩。吾欲赏一以劝百,罚一以惩众,为之奈何?」太公曰:「凡用赏者贵信,用罚者贵必。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闻见,则不闻见者莫不阴化矣。夫诚,畅于天地,通于神明,而况于人乎。」 文王问太公说:「赏赐是用来鼓励人的,刑罚是用来警戒人的。我想赏一个人来鼓励上百人,罚一个人来惩戒众人,该怎么做呢?」太公说:「凡是行赏,贵在守信;凡是用刑,贵在必行。在众人耳闻目睹的地方做到有赏必信、有罚必行,那么没有亲耳听到、亲眼看见的人,也无不在暗中受到感化了。诚信这东西,通畅于天地之间,贯通于神明,何况是对于人呢。」 存劝 cún quàn 存,保有、维系;劝,勉励。赏所以维系勉励之意,使人向善。 示惩 shì chéng 示,昭示;惩,警戒。罚以昭示警戒,使人知所畏。 用罚者贵必 必,谓必行不赦。用刑贵在言出必践,不因人废法。 阴化 yīn huà 阴,暗中、潜移;化,感化。谓未亲见者亦于无形中受感化。 此篇承《文韬》论治军治国之要,标举「信」「必」二字为赏罚之纲。太公谓「用赏者贵信,用罚者贵必」,赏不爽其信则人乐效命,罚不贷其必则人畏而知禁,故能「赏一以劝百,罚一以惩众」。其旨与《尉缭子·武议》「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」相通,皆主信赏必罚、令出惟行。施子美《武经七书讲义》释此,谓赏罚之柄在人主之诚,诚立则不待遍及而众自服,正合篇末「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闻见,则不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