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非子 制分 原文 · 译文 · 注释 · 法家研读
制分 夫凡国博君尊者,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则法必严以重之。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。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,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,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 大凡国家广大、君主尊贵的,没有不是因为法令严重而能令行禁止于天下的。所以统治民众的君主分封爵位、规定俸禄,法令就必定要严格而加重。国家治理好则民众安定,事务紊乱则邦国危险。法令重的能切合人之常情,禁令轻的就背离事情的实情。再说拼死出力,是民众所拥有的;人之常情没有不肯拿出死力来求取自己所要的;而喜好与厌恶,是君上所掌控的:民众喜好利禄而厌恶刑罚。君上掌握好恶来驾驭民众的气力,事情的实情就不该有失了。然而禁令轻、事情有失的,是刑赏出了差错。那种治民不依据法令来行善的,这样,就等于没有法令了。 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:有持异以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 所以治乱的道理,应当把分明刑赏当作急务。治国的没有不设法令的,然而有存有亡;亡国的,是它处置刑赏不分明。治国的,处置刑赏没有不带分别的:有的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