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君书 修权第十四 原文 · 译文 · 注释 · 法家研读

修权第十四 国之所以治者三:一曰法,二曰信,三曰权。法者,君臣之所共操也;信者,君臣之所共立也;权者,君之所独制也。人主失守,则危;君臣释法任私,必乱。故立法明分,而不以私害法,则治;权制独断于君,则威;民信其赏则事功成,信其刑则奸无端。惟明主爱权重信,而不以私害法。故上多惠言而克其赏,则下不用;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,则民傲罪。凡赏者,文也;利者,武也。文武者,法之约也。故明主慎法。明主不蔽之谓明,不欺之谓察。故赏厚而利,刑重而必,不失疏远,不私亲近。故臣不蔽主,下不欺上。 国家用来达到治理的有三样:一叫法,二叫信,三叫权。法,是君臣共同执持的;信,是君臣共同建立的;权,是君主独自掌控的。君主失守职分,就危险;君臣抛开法度而任凭私意,必定混乱。所以确立法度、明定名分,而不拿私情损害法,就能治;权柄由君主独断,就有威;民众相信君主的赏赐,事功就能成,相信君主的刑罚,奸邪就无从生起。只有明君珍惜权柄、看重信用,而不拿私情损害法。所以君上多说施惠的话却吝于兑现赏赐,臣下就不肯效力;屡次加重严令却不真正施行刑罚,民众就轻慢刑罪。凡是赏,属于文;利,属于武。文与武,是法的纲要。所以明君审慎对待法。明君不被蒙蔽叫做明,不被欺瞒叫做察。所以赏赐丰厚而有利,刑罚严重而必行,不遗漏疏远的人,不偏私亲近的人。这样臣下就不能蒙蔽君主,下面就不能欺瞒上面。 世之为治者,多释法而任私议,此国之所以乱也。先王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