孝经 纪孝行章·第十 原文 · 译文 · 注释 · 儒典研读
纪孝行章·第十 子曰:「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养则致其乐,病则致其忧,丧则致其哀,祭则致其严,五者备矣,然后能事亲。事亲者,居上不骄,为下不乱,在丑不争;居上而骄则亡,为下而乱则刑,在丑而争则兵。 三者不除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为不孝也。」 孔子说:「孝子奉事双亲,平日居家就竭尽自己的恭敬,供养时就竭尽自己的和乐,父母生病时就竭尽自己的忧虑,父母去世居丧就竭尽自己的哀痛,祭祀时就竭尽自己的庄敬,这五项都齐备了,然后才算能够奉事双亲。能奉事双亲的人,身居上位不骄傲,身处下位不作乱,处在同辈之中不争斗;身居上位而骄傲就会败亡,身处下位而作乱就会受刑,处在同辈之中而争斗就会动起干戈。这三样不除去,即使天天用牛羊猪三牲来奉养双亲,也仍然算是不孝。」 致其严 zhì qí yán 致:尽。严:庄敬。谓祭祀时尽其庄敬之心。 在丑不争 zài chǒu bù zhēng 丑:众,同辈之列。谓在同列之中不与人争。 在丑而争则兵 兵:兵刃相加。谓同辈争斗则致动武。 三牲 sān shēng 牛、羊、豕,古祭飨盛馔,此指丰厚奉养。 纪孝行章专记孝子事亲之行,御注、邢昺疏皆以「五致」为纲:居、养、病、丧、祭五事各尽其敬、乐、忧、哀、严之心,五者具足方称事亲。其要在一「致」字——非徒形式具备,而须诚心竭尽。邢疏谓此章通论孝行,自天子至庶人皆当行之,与前数章分言五等之孝不同。 章末「三不」与「三则」相对成